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鄂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在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鄂州市司法局 鄂州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4日
鄂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市级财政全额保障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有关单位)购买法律顾问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直有关单位可以聘请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或者聘请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由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统筹管理全市法律顾问工作,汇总审核各单位法律顾问服务需求,提出年度预算计划,组织实施法律顾问工作考评。
市财政局负责联合市司法局制定法律顾问服务预算支出标准,对年度经费预算开展预算评审,负责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选聘、使用、考核和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章 选聘要求
第五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个人身体健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法律事务经验、专业能力强的执业律师;
(四)熟悉社情民意,了解聘任机关主要业务和工作流程,具有履行外聘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所属协会行业处分;
(六)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聘任法学专家的,与其本人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任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
第八条 法律顾问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双方在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所需的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提供日常咨询服务,开展普法宣传、法治讲座;
(七)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市级财政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服务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预算用于市直有关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相关支出。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 市直有关单位为专项经费执行主体,市司法局负责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及审核,市财政局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市直有关单位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类型根据各部门涉法事务工作量,划分为Ⅰ类、Ⅱ类单位(见附件1),分别采取“打包和计件”两种方式予以保障。
涉法事务多、专业性强、法律顾问参与频繁的部门,为Ⅰ类单位,采取打包方式;涉法事务较少部门为Ⅱ类单位,采取计件方式。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每年10月组织开展下年度法律顾问需求申报工作,Ⅰ类单位参照当年度法律顾问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提出下年度经费需求,申报下年度法律顾问需求计划。
市司法局联合市财政局开展审核评估,形成年度法律顾问服务需求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司法局按照预算编审流程统一申报下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Ⅰ类单位根据年度法律顾问预算安排,与外聘法律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费用结算等内容。法律顾问经费需分基础费用和绩效奖,绩效部分不少于合同总价的20%。
第十四条 Ⅰ类单位须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法律顾问合同、履职材料、考核材料等均须归入工作档案,每年进行梳理后报市司法局,作为确定单位类别、支付法律顾问绩效奖励费用和申报次年法律顾问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Ⅱ类单位由市司法局组建法律顾问团统一保障法律需求,单位根据需要填写《鄂州市市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劳务补助审批表》(见附件2),每半年提交市司法局审定后据实结算费用,单位全年结算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法律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采取计件方式的Ⅱ类单位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参照市直法律顾问服务预算支出标准(文件另行印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未列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的法律顾问费用,当年不得安排支出。若政策依据充分、因突发原因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开支的,由相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要求向市司法局申报,经市司法局在年度专项经费预算额度内核定金额,提交市财政局追加下达相关经费预算。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市直有关单位应将关于法律顾问的考核奖惩内容列入合同条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勤勉尽责地完成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党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按要求及时提交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或法律意见书,对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由本人签名;
(六)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市直有关单位每年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个人或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见附件3)。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一)创新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内被推广;
(二)为单位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三)为单位法治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三次及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及以上的;
(三)因自身过错导致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败诉的;
(四)因自身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续聘,并扣除绩效奖。
第二十一条 市直有关单位应与法律顾问约定,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予以解聘:
(一)发现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顾问主动提出辞职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对市有关单位使用法律顾问情况适时跟踪指导,组织开展年终考评和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考评情况动态调整单位类别。I类单位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明显,工作档案不完善,可压减下年度预算费用或调整为Ⅱ类单位。Ⅱ类单位法律事务频繁、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明显,可调整为I类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直有关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本级法律顾问服务管理办法。
市直有关单位所属二级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参照执行本办法,由本单位明确具体机构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办法具体内容及评定标准进行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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