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0489 | 发文字号: | 暂无 | 发文日期: | 2024年06月13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人民检察院 鄂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13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关于建立深化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领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鄂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动办)工作重点,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质量,深化国动和军事设施保护领域办案工作,维护国动和军事设施保护,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建立日常联络机制
市检察院与市国动办建立联络机制。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与市国动办的日常联络工作,明确一名检察官负责联系市国动办,市国动办明确政策法规科对接市检察院,负责互通军事设施、人防工程建设等关系国防和军事利益相关工作信息。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市检察院与市国动办在工作中要加强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反馈。市国动办要根据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并及时移送涉及军事设施、人防工程建设等关系人防和军事安全利益损害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市检察院应当及时研判相关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并向市国动办通报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进度及处理结果等情况。
三、建立调查取证协作机制
检察机关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收集案件有关证据,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市国动办在法定职责权限内应当予以协助。市国动办在工作中,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建议、技术支持、工作协助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给予支持。
四、建立庭审专家协作机制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人防及军事利益保护相关专业知识需要进行说明的,由市国动办指派人员提出专业意见。
鄂州市人民检察院 鄂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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