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 机构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 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鄂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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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资建设主体未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项目规划、施工和房产的发证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或者建筑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并监督其返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投资建设主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政府令第411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的组织具体实施。 |
人防科 027-53083223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2 |
鄂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五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已开发利用的,由使用者负责维护管理,未开发利用的,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维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政府令第411号)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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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科 027-53083223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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