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5年05月16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关联政策: |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 第43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试鸣办法。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应当在试鸣五日前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 第43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批示,要求市国动办制定具体试鸣办法,报市政府审定。我办牵头制定了《鄂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 第434号)
(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一)相关规划
《鄂州市人民防空建设第十四个五年规划》(2021-2025)
三、起草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 第4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法律法规规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办法》,旨在加强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明确相关部门在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的工作,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有效组织实施。
四、起草过程
2025年3月,我办起草了《办法》初稿,3月份和4月份,分两次书面征求了十一个单位(第一次征求意见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政策研究室,第二次征求意见单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国网鄂州供电公司 )的意见,有3家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或工作建议。下一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将在市政府或市国动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并及时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各相关部门、部分企业代表、群众代表进一步对《办法(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建议,经专家论证后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呈报市政府审定。
五、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六章二十条5部分内容,分别是总则,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期、公告,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法律责任,附则。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了两种适用范围,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
(二)明确警报试鸣日期和公告发布
《办法》明确了试鸣日期和发布公告的时间及公告内容,一是每年10月23日为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告;二是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应当在试鸣五日前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三是公告内容应包括试鸣时间、试鸣范围、警报信号类型等信息。
(三)明确警报试鸣组织实施期间部门工作职责
《办法》明确了县(区)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期间工作职责。
(四)明确警报信号传递、发放的权限和警报信号类型
《办法》一是明确了战时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由本市负责防空作战的最高指挥机构决定;二是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使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发放警报。灾情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三是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的传递、发放,使用国家规定的三种警报信号。
(五)明确法律责任
《办法》中的法律责任情形和条款及内容沿用《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 第434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未作任何修改。
鄂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
解读单位: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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