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3231 | 发文字号: | 鄂国动办〔2023〕17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10月24日 |
发文单位: | 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24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并取得ISO9001质量标准体系认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应加盖单位出图章和相应专业执业印章。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承揽设计业务,禁止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资质。
三、编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应以下列文书为依据: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若有);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书;
(三)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
(四)其他有关资料和文件。
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有法律效力的设计合同,按国家现行有效规范标准编制符合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完成设计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并进行设计总结和技术回访。
五、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防护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单位不得指定产品的生产供应商。
六、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应审查合格,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且涉及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面布局、建设规模及平战转换事项等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并重新进行审查,由修改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八、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应满足现场服务管理有关要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抽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文件时,设计单位应及时配合并答复有关问询。
九、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应维护正常的设计市场秩序,不得以降低设计文件质量低价承揽设计项目。
十、对于违反本通知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其受到的处罚情况,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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