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2-02665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2年01月14日 |
发文单位: |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年01月14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2年01月14日 | 失效日期: |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人防工程新材料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管理,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化)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化)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 004-202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工程新材料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实行行政许可。生产安装企业应当具备新材料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资质,具有新材料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能力。
第三条 省域内使用的新材料防护设备必须在国家人防办颁布的新材料图集范围内,具有新材料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和标志。
第四条 外省新材料防护设备企业入鄂销售须在湖北省人防办公室备案,并每年底提交资格证书副本和年检合格资料。备案要求详见湖北省人防办官网公示的《外省入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和检测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资料》,备案信息在湖北省人防办官网公示,备案企业人员等信息变动须报湖北省人防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新材料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单位,只能从事资格证书授权经营范围内的新材料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
第六条 新材料防护设备销售企业在鄂签订的人防设备合同所列产品清单须在国家人防办颁布的新材料图集范围内且图纸设计与实际选用设备型号一致。新材料图集范围内没有的型号,应选用在鄂生产的防护设备,并与防护设备企业签定协作合同。图纸设计与实际选用设备型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新材料设备。所签合同应在签定后15日内到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以总承包方式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湖北省房屋建筑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第八条 为加强平战转换管理工作,外省新材料防护设备企业在鄂设立的分公司必须保持健全的机构和稳定的从业技术人员,对其销售行为负责,新材料防护设备企业从业行为纳入全省各级人防行业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九条 执行产品出厂质量检测规定。新材料防护设备入场时,须提交具有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据的合格检测报告,不具备的产品禁止安装。
第十条 强化属地管理,市、州、县人防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在本辖区的销售安装行为,履行设备质量和安装质量管控职责。
第十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材料防护设备企业出现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被列入“黑名单”的,省人防办将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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