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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举行《鄂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信息来源:鄂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日期:2025-07-02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第434号)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市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按照市政府工作批示精神,我办组织起草了《鄂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根据《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鄂州政规〔20205)等相关规定,将于近期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针对《办法》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一)时间:2025715(周二)上午09:30 

  (二)地点:鄂州市国防动员工程信息保障中心二楼会议室(寒溪路19号 ) 

  三、听证会组织方式 

  本次听证会将采取现场听证会的方式公开进行,由听证主持人负责主持,听证陈述人负责陈述,听证参加人负责对听证议题发表听证意见。 

  四、听证参加人的申请与确定 

  本次听证会将由我结合申请参加听证人员的职务、学历、年龄及所在单位、行业、领域等方面情况遴选有代表性的15-20名听证参加人。鄂州市内具有相关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申请人,请按要求如实提供个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填写听证参加人报名表(附件3),并于2025710下午18:00点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3235632988@qq.com,邮件主题注明《鄂州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参加人报名”。听证参加人名单将另行公布。 

  五、听证须知 

  (一)申请参加听证的公民须年满18周岁。听证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获得参加资格,由我发放《听证会通知书》及听证会相关材料,听证参加人凭鄂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发放的《听证会通知书》出席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逾期不参加本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准许。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参加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三)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必须客观事实,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才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提交。 

  (四)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不听从制止,严重扰乱秩序的,听证主持人可中止听证,并向有关部门建议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1.《鄂州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办法(征求意见稿)》 

  2.《鄂州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鄂州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办法》听证参加人报名表 

  联系人:郑庆洁  联系电话:027-53083220,15307278672 

  鄂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71 

  附件1 

  鄂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增强市民国防观念和防空防灾意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等活动。 

  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是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和警示信息,包含按照国家规定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固定和移动通信等媒介发布的语音、文字、图像警示信息等。 

  第三条 (区)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有效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经费是人民防空经费的组成部分,应列入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区)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审批程序,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合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期、公告 

  每年10月23日为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告。 

   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应当在试鸣五日前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试鸣时间、试鸣范围、警报信号类型等信息。 

  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保障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应急救援等演习、演练和国防、安全等宣传教育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的社会秩序,依法打击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扰乱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等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人民防空警报纳入应急预警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和试鸣公告、宣传工作。 

  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 

  第十条 战时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由本市负责防空作战的最高指挥机构决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的具体组织实施,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协同传递、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 

  十一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可以使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发放警报。灾情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十二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信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 

  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的传递、发放,使用国家规定的下列三种警报信号: 

  (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 

  (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 

  (三)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利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在局部区域发放的灾情警报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灾情警报信号。 

  十三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以及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接到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命令后,必须按规定即时发放,不得延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 

  第十 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传递方案,保证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及时、优先传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所需的频率。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的控制线路、指挥通信网占用的管线、专线、中继线路给予优先保障。 

  供电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用电负荷特性、后备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重点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值勤所需的电力供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三)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相同的音响信号。 

  十六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故意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二)擅自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散布虚假险情,扰乱公共秩序; 

  (三)阻挠、妨碍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 

  十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鄂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鄂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 第43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试鸣办法。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应当在试鸣五日前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 第43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批示,要求市国动办制定具体试鸣办法,报市政府审定。为此,我办牵头编制了《鄂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 第434号) 

  (二)相关规划 

  鄂州市人民防空建设第十四个五年规划》(20212025) 

  三、起草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 第4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法律法规规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办法》旨在加强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明确相关部门在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的工作,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有效组织实施。 

  四、起草过程 

  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2025年三月份和四月份,分两次书面征求了十一个单位(第一次征求六家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政策研究室;第二次征求五家单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国网鄂州供电公司 )的意见,同时征求了本办科室及二级单位意见,截止目前,有七家单位书面回复无意见,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四家单位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或工作建议。下一步,在市政府官网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及时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各相关部门、部分企业代表、群众代表进一步对《办法(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建议,经专家论证后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呈报市政府审定。 

  五、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六章二十条五部分内容,分别是总则,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期、公告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法律责任,附则。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了两种适用范围,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 

  (二)明确警报试鸣日期公告发布 

  《办法》明确了试鸣日期和发布公告的时间及公告内容,一是每年10月23日为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告;二是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应当在试鸣五日前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三是公告内容应包括试鸣时间、试鸣范围、警报信号类型等信息。 

  (三)明确警报试鸣组织实施期间部门工作 

  《办法》明确了县(区)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期间工作职责。 

  (四)明确警报信号传递、发放的权限和警报信号类型 

  《办法》一是明确了战时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由本市负责防空作战的最高指挥机构决定;二是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使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发放警报。灾情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三是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的传递、发放,使用国家规定的三种警报信号 

  (五)明确法律责任 

  《办法》中的法律责任情形和条款及内容沿用《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 第434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未作任何修改。 

  鄂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附件3 

  《鄂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参加人报名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籍贯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职称 

 

*工作单位 

 

职务 

 

担任其他社会职务 

 

单位地址 

 

邮编 

 

家庭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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