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6月份,温州市国动办领导率队赴瑞安开展暗访督查,发现安阳街道某小区人防工程有多处人防门被拆除的情况。经查明,该小区地下人防工程于2018年5月10日竣工备案,随后交付使用。瑞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为达到拓宽通道、方便人防车位使用,对该小区16处人防门进行拆除,总数达28扇。其行为严重危害了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且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条例。
【国防动员部门履职情况】
瑞安市国动办对该公司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完成整改,但该公司迟迟未将被拆除的人防门安装恢复。在完成现场有关图片证据和当事人谈话笔录后,及时将此案件移送至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目前,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拆除人防设备设施规模庞大,危害后果严重,且未在期限内整改,对其作出警告以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公司三个月内将被拆除的人防门安装恢复完毕。
【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