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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鄂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委组织部 日期:2016-03-16

各区委组织部,葛店开发区、鄂州经济开发区工委,各街道党工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经委党委,市建委党委,党的关系在市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根据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09]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明确党费收缴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党员,以每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为计算基数。每月固定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对于在农村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对于经商办企业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员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员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学生党员、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1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7、各区每年按本地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市委组织部(其中25%经市委组织部上缴省委组织部),留用60%;葛店开发区、鄂州经济开发区工委,各街道党工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经委党委,市建委党委,党的关系在市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党费上缴和留用比例不变。基层党组织不享有党费留存权,其收缴的党费必须全额如数上缴。各地各单位上缴市委组织部的党费应当分别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8、市直离退休党支部收缴的党费必须全额如数上缴,其所需活动经费,分别由市直机关工委、市经委党委、市建委党委按各支部离退休人员交纳党费的50%比例列入计划,采取由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依据支出凭证,分别在市直机关工委、市经委党委和市建委党委核实报销方式予以返还

二、统一规范党费使用途径

 1、留存党费的使用范围:⑴教育培训党员;⑵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⑶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⑷补助或帮扶生活困难的党员;⑸补助遭受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⑹中央及省、市委确定的其他使用项目。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根据党费使用范围,研究确定党费使用的具体科目。

 2、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党费使用的具体办法,通过设立党内帮扶专项资金、支持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开展党员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党费使用真正发挥政治经济社会效应。

三、认真落实党费管理要求

党费管理必须坚持统一、专人、专户、专账等制度化管理的原则。

1、全市党费由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统一管理。市直部门党费的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直机关工委、市经委党委和市建委党委具体承办。

2、各单位负责管理的党费,必须统一存放在中组部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3、各单位必须建立党费专户、专账,严格分设出纳、会计,做到专人负责。出纳设流水账,会计设总账及分类账,一般不设现金账。 

4、基层党组织应设立党费专户,当月党费收入要及时存放银行,不得违反财务制度留存过量现金。

5、各级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四、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标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1、建立党费收缴年度核算制度。每年初,各基层支部要逐一核定党员的工资额和收入状况,根据党员月工资收入和固定收入的变化,及时调整党费收缴的基数,严格按照标准收缴党费。

2、建立查账收缴制度。各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应经银行划拨,或直接存入上一级党组织指定党费账户后,凭存款收据领取党费统一收据,不得直接向上一级党费管理人员交纳现金。市委组织部组织专门人员,于次年1月对部分单位党费账户进行清查,根据其实收党费情况,严格按规定比例收缴党费。

3、完善党费使用审批制度。审批程序主要是:⑴需要使用党费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说明金额和用途;⑵报党委或组织部门集体讨论审批;⑶根据集体讨论意见,由负责人在申请报告上签批意见;⑷党费使用后,由签批单位负责审查实际开支与审批报告是否相符。对于党费审批权限,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健全党费收管用督查制度。各单位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对下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严格检查。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单位及其领导和相关人员,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中共鄂州市委组织部

                    200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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