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九第一款 人民防空经费是进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人防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接受上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款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 (一)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的地下室的经费或者易地建设费; (二)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1号) 第十六条 人防经费收入包括: (四)平战结合收入。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利用人防国有资产,开展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及经营部门缴纳的人防国有资产占用费。主要包括: 1、工程使用费收入,指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取得的收入; 2、通信服务收入,指利用人防通信设备、设施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3、科研技术服务收入,指人防事业通过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科研、设计、咨询、定额、质检、劳务、专利转让等收入; 4、设备租赁收入,指利用闲置的人防设备、设施、库房、场地等出租所取得的收入; 5、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以外的收入,包括:损毁、拆迁人防工程的赔偿收入、库存物资溢价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五)其他收入。指除述以外的收入,包括:损毁、拆迁人防工程的赔偿收入、库存物资溢价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9、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16、改革人民防空投资办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来源多渠道。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号)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按规定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2%-5%比例范围内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按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0-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其他民用建筑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每平方米2400-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五)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标准执行省有关标准。[点击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