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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是否提交相关论证材料?

来源: ez_yt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10日

  提交人:        刘远明

  主题:        有哪些情形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是否提交相关论证材料?

  分类:        主任信箱

  提交时间:        2017/01/10 10:49:05

  提交人联系地址:        鄂城区建设街10号

  内容:

  请问人防办领导:有哪些情形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是否提交相关论证材料?

  回复:

  回复内容:

  刘先生,您好!谢谢您关注人防。

  现在就您所关注的问题答复您:

  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论证材料,主要的情形有以下几条:

  (1)因暗河、流沙、基坑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2)因采用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不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3)因建设场址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4)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

  (5)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复时间:20170111 09: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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