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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服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市、县两级人防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02195 发文字号: 鄂人防〔2020〕14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28日
发文单位: 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人防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实现人防部门行政审批“一网通办”,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精神,现将修改后的《市、县两级人防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市、县两级人防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一、事项名称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6%的标准建设;(二)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5%的标准建设;(三)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4%的标准建设。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受理要求

(一)申请时限

    

    (二)禁止性条件

    

    (三)受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受理的项目。

五、申请材料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申请表(见样表1)。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包括规划总平面图)《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

(三)由承担防空地下室设计的人防专项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总平面图、各专业平时和战时平面图、人防建筑设计说明等),及第三方图审报告。(该项只针对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四)符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论证材料(出具单位盖章)。(该项只针对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

(五)享受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项只针对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交费凭证。(该项只针对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

  1. 办理流程

  2. 申请

    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报,接受电话、网络等预约服务。

  3. 受理

    提交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4. 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资料、现场勘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5. 决定

    决定机关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6. 制作文书和送达

    负责该事项批复的工作人员,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打印审查意见书、点击办结,系统即时短信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公章)。准予许可的,制作《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见样表2)。申请人可凭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7. 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受理通知书》。

    七、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9. 结果样本

    见样表2。

    (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审批

一、事项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平时开发利用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应当将使用方案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遵守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效能。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变其主体结构或者影响其防护效能的改造,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人民防空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应当将使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防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受理要求

(一)申请时限

    

   (二)禁止性条件

    

  (三)受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三)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表;

(五)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协议;

(六)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七)使用单位法人合格证件;

(八)报建资料信用承诺书;

(九)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报,接受电话、网络等预约服务。

(二)受理

    提交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资料、现场勘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关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制作文书和送达

负责该事项批复的工作人员,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打印审查意见书、点击办结,系统即时短信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公章)。准予许可的,制作《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表》(见样表3)。申请人可凭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表》。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受理通知书》。

七、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九、结果样本

见样表3。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 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资建设主体未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项目规划、施工和房产的发证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或者建筑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并监督其返工。”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并对质量合格的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相关手续。防空地下室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受理要求

    (一)申请时限

        

        (二)禁止性条件

        

       (三)受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人防工程主体工程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全)

  2. 申请材料

    (一)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监理报告;

    (二)人防工程全套竣工图;

    (三)防护设备质量验收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表);

    (四)临战转换技术措施;

    (五)人防工程登记表;

    (六)人防工程隐蔽工程验筋会议纪要及检查记录;

    (七)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自评报告;

    (八)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防护设备保修书、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销售(备案)合同、已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及暂缓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建设单位自行检测或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防护设备质量安装检测综合报告。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报,接受电话、网络等预约服务。

    (二)受理

    提交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 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资料、现场勘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1. 决定

决定机关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1. 制作文书和送达

    负责该事项批复的工作人员,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打印审查意见书、点击办结,系统即时短信通知申请人。制作《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见样表4)。申请人可凭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领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2. 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回《受理通知书》。

    七、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3. 结果样本

见样表4。

(四)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1. 项目名称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子项1)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受理要求

(一)申请时限

(二)禁止性条件

(三)受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五、申请材

(一)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回填)申请表(见样表5);

(二)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回填)呈批表(见样表6);

(三)人民防空工程登记表;

(四)人民防空工程平面图。

六、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报,接受电话、网络等预约服务。

  1. 受理

    提交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 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资料、现场勘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3. 决定

    决定机关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 制作文书和送达

    负责该事项批复的工作人员,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打印审查意见书、点击办结,系统即时短信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公章)。准予许可的,制作《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回填)呈批表》(见样表6)。申请人可凭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回填)呈批表》。

  5. 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受理通知书》。

    七、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结果样本

    见样表6。

 

(五)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一、项目名称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子项2)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第210号)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后,可以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渗漏水平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受理要求

(一)申请时限

    

   (二)禁止性条件

   

  (三)受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2.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3.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五、申请材

(一)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回填)申请表(见样表5);

(二)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回填)呈批表(见样表6);

(三)人民防空工程登记表;

(四)人民防空工程平面图。

六、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报,接受电话、网络等预约服务。

  1. 受理

    提交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 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资料、现场勘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3. 决定

    决定机关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 制作文书和送达

    负责该事项批复的工作人员,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打印审查意见书、点击办结,系统即时短信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公章)。准予许可的,制作《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回填)呈批表》(见样表6)。申请人可凭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回填)呈批表》。

  5. 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受理通知书》。

    七、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结果样本

    见样表6。


(六)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一、事项名称

    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子项1)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文件须经省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改革规范人防系统内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防〔2019〕35号)二、(二)根据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确定审批权限:省本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不满5万平方米的其他人防工程、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人防宣传教育馆,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不满5万平方米的其他人防工程、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人防宣传教育馆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人防工程,由设区的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机动指挥所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受理要求

(一)申请时限

    

   (二)禁止性条件

    

   (三)受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及建设规模,提出项目建议书;

五、申请材料

(一)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

    (二)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报审表。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报,接受电话、网络等预约服务。

(二)受理

提交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资料、现场勘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关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制作批复文件和送达

负责该事项批复的工作人员,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打印审查意见书、点击办结,系统即时短信通知申请人;或者受理窗口在审批表上盖章。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公章)。申请人可凭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盖章的《关于××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见样表7)。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受理通知书》。

七、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结果样本

见样表7。

 

(七)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一、事项名称

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子项2)

  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文件须经省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改革规范人防系统内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防〔2019〕35号)二、(二)根据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确定审批权限:省本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不满5万平方米的其他人防工程、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人防宣传教育馆,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不满5万平方米的其他人防工程、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人防宣传教育馆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人防工程,由设区的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机动指挥所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2.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受理要求

(一)申请时限

    

    (二)禁止性条件

    

    (三)受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完成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五、申请材料

(一)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人民防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表。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报,接受电话、网络等预约服务。

    (二)受理

   提交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关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制作批复文件和送达

负责该事项批复的工作人员,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打印审查意见书、点击办结,系统即时短信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公章)。准予许可的,制作《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见样表8)。申请人可凭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文件。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受理通知书》。

七、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结果样本

见样表8。

 

(八)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一、事项名称

    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子项3)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文件须经省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改革规范人防系统内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防〔2019〕35号)二、(二)根据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确定审批权限:省本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不满5万平方米的其他人防工程、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人防宣传教育馆,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不满5万平方米的其他人防工程、地面指挥中心、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人防宣传教育馆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人防工程,由设区的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机动指挥所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受理要求

(一)申请时限

    

    (二)禁止性条件

    

    (三)受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完成人防工程项目初步设计。

    五、申请材料

(一)人防工程初步设计;

    (二)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报,接受电话、网络等预约服务。

    (二)受理

   提交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资料、现场勘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关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制作批复文件和送达

负责该事项批复的工作人员,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打印审查意见书、点击办结,系统即时短信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公章)。准予许可的,制作《关于××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见样表9)。申请人可凭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文件。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受理通知书》。

七、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结果样本

见样表9。

(九)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报废、迁移、改造审批

一、事项名称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报废、迁移、改造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需要设置防空警报器的高层建筑,其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要求,在顶层预建安装防空警报器的基础设施,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所需费用由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三、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四、受理要求

(一)申请时限

    

   (二)禁止性条件

    

    (三)受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安装。

五、申请材料

1.人民防空警报拆除、报废、迁移、改造审批表;

2.人防警报设施拆除(报废)的还建方案或迁移(改造)的相关图纸。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报,接受电话、网络等预约服务。

  1. 受理

    提交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 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资料、现场勘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3. 决定

    决定机关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 制作文书和送达

    负责该事项批复的工作人员,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打印审查意见书、点击办结,系统即时短信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公章)。准予许可的,制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报废、迁移、改造审批表》(见样表10)。申请人可凭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报废、迁移、改造审批表》。

  5. 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受理通知书》。

    七、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结果样本

    见样表10。

 

样表1

××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申请表

建设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报建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计容总建筑面积

(民用建筑部分)

 

建设地点

 

申请单位意见

 

申报资料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申请表。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包括规划总平面图)《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

(三)由承担防空地下室设计的人防专项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总平面图、各专业平时和战时平面图、人防建筑设计说明等),及第三方图审报告。(该项只针对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四)符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论证材料(出具单位盖章)。(该项只针对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

(五)享受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项只针对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交费凭证。(该项只针对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

报审须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所有材料且反应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我办将按照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作出审批意见。

我单位已阅知报审须知,并承诺对所有报审资料及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和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咨询电话:

样表2

×××人民防空办公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行政许可决定书

×防空结建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日向我办提出的          项目报建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  规定的条件,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      (条款内容)              (项目名称)      应按下列表格确定的防空地下室配建要求和易地建设收费金额执行。

建设单位

配建要求

人防档案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计容总建筑面积

(民用建筑部分)

 

栋数

 

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配建防空地下室

防护等级

( ) 类

核( )级

常( )级

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平时用途

 

位于地下

防护区划

战时用途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面积

易地建设费

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元。

                       

注:建设单位必须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公章)      

                                    年    

建设单位联系人:       电话: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承办处留存,一份归档。

样表3

××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表

单位名称

 

设计平时用途

 

工程名称

 

平时实际用途

 

工程地址

 

使用方式

自用

 

工程层数

 

出租

 

工程类型

坑道

 

使用单位

 

地道

 

负责人

 

地下室

 

联系电话

 

使用面积(

 

投入使用时间

 

工程类别

公共工程

 

消防建审

已 审

 

单位工程

 

未 审

 

口部个数

 

消防预案

 

口部幅度(高×宽)

 

 

工程维护管理情况

良 好

 

设备运

行情况

常年使用

 

一 般

 

季节性使用

 

较 差

 

不能用

 

备 注:

             

填表人:                           年    月     日

使   用   申   请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审   批   意   见

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样表4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工程备案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工程地址

 

设计单位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防护单元数

 

监理单位

 

人防工程掩蔽面积

 

出入口数

 

人防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单位

 

战时用途

 

平时用途

 

防护类别

 

抗力等级

 

开工日期

 

竣工验

收日期

 

竣工验收结论

 

防护等级

 

经审查,本工程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防工程建设规模、防护标准符合行政许可文件(文号)要求;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人防工程档案资料齐全。

同意该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同意以下地面单体工程申报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以下填写具体单体项目名称、楼栋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月   日

                 

样表5

xx市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回填)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工程名称

 

联系人

   

工程地址

 

联系电话

   

竣工时间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m2

使用面积

m2

 

防护类别及等级

 

工程类型

 

结构类型

   

战时用途

 

平时用途

   

申请拆除报废(回填)面积(m2

建筑面积

 

申请拆除报废(回填)口部(个)

竖井式

   

水平式

   

使用面积

   

倾斜式

   

补偿

结果

   

   

需提交材料:1.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回填)申请表;2.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回填)呈批表;3.人民防空工程登记表;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平面图。

 
                 

样表6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回填)呈批表

           防空行(拆)许字(  )第(  )号

县(市、区)人防办意见

办理人意见:

办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防办意见

办理人意见:

办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县(市、区)人防办办理人意见写明工程名称、位置、建筑面积、拆除报废(回填)理由、补建面积或者补偿情况。

样表7

关于                          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你单位《                      》文件及项目建议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                                  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立项。现就该项目建议书有关内容批复如下:

  1. 项目名称                                  

  2. 项目建设地点

                                                    

  3. 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项目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防护等级     级,抗力等级      级,防化等级      级,战时用途为                ,平时用途为       

  4.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            万元,由当地财政资金解决。

  5. 项目建设工期     年(      年—      年)。

请接文后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报批。

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需重新报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样表8


关于                          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你单位《                                   》文件及《                    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批复如下:

  1. 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地址

                                                    

三、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

项目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防护等级         ,抗力等级      级,防化等级      级,战时用途为                ,平时用途为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      万元。由当地财政资金解决。

请接文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报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样表9

关于                          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你单位《                                   》文件及《                    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初步设计有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                         编制的《                    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较完整,编制依据较充分,设计方案较合理,技术标准和设计深度基本满足人民防空工程相关规范规定和初步设计批复要求。

二、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

该项目位于               ,项目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     层。其中: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分为      个防护单元。其中第      个防护单元防核武器抗力等级      级,防常规武器抗力等级      级,防化等级      级,掩蔽面积      平方米;第      个防护单元防核武器抗力等级      级,防常规武器抗力等级      级,防化等级      级,掩蔽面积                      

平方米。

三、投资概算

工程概算总投资            万元。请据此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样表10

人民防空警报拆除、报废、

迁移、改造审批表

受理日期:20        日       编号:   人防通信警报(20   )第   

申报单位(盖章)

 

地    址

 

防空警报

类    型

2400W电声警报

警报安装

具体位置

            栋楼顶

维护管理

部    门

          物业公司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警报设备

现    状

警报设施完好,使用正常

单位申请

意见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建设规划和房管部门核准,本小区XX栋需整体拆除,故要拆除(或报废、迁移、改造)警报设备。

指挥信息
保障中心
审核意见

现场勘察

基本情况

     拟同意迁移。   勘察人:

                           20           

许可意见

及建议

       同意迁移。   主  任:    

                            20           

市人防办

审批意见

         同意。                     分管主任:

                                          20           

备  注

 
           

                           
关联解读:
             

1、解读:《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 市、县两级人防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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