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2793 | 发文字号: | 鄂人防〔2021〕1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01月01日 |
发文单位: | 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0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1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
鄂人防〔2021〕1号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省人防办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3.《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4.《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审批及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5.《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战时风、水、电设备安装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月1日
附件1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为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等文件相一致,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防〔2007〕2号)
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防〔2008〕15号)
3.《关于下发<湖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10〕48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初级中等学校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鄂人防〔2015〕76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人防〔2018〕34号)
二、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鄂人防〔2001〕46号)
2.《关于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报审的规定》(鄂人防〔2006〕20号)
3.《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鄂人防〔2011〕58号)
4.《关于规范人防工程中安装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有关事宜的通知》(鄂人防〔2011〕101号)
5.《关于人防工程战时风、水、电设备安装标准的通知》(鄂人防〔2012〕65号)
6.《湖北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防〔2013〕58号)
7.《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指挥、信息处理系统和机动预警报知系统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鄂人防〔2014〕15号)
8.《湖北省人防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鄂人防〔2017〕32号)
9.《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法规政策的解读>的通知》(鄂人防〔2017〕82号)
10.《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管理的通知》(鄂人防〔2018〕32号)
11.《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鄂人防〔2018〕56号)
三、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修改
(一)《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修改如下:
1.将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修改为“《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依法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含居住小区集中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以及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的专项竣工验收。”
4.将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5.将第四条修改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按照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有关要求实施。”
6.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确定竣工验收日期以后,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行政服务窗口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人防工程登记表(原件1份);(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3)人防工程全套竣工图(原件1份);(4)防护设备质量验收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表)(原件1份);(5)临战转换技术措施(原件1份);(6)人防工程隐蔽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及检查记录(原件1份);(7)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防护设备保修书、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销售信息(备案)合同、己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及暂缓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8)具备检测资质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防护设备安装检测综合报告(原件1份);(9)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报告。”
7.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人防工程申报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六)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备案合同和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8.删除第七条。
9.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人防工程质量应当实地查验结构尺寸、预留预埋、防护设施安装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
10.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下列文件及相关资料送当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人防工程竣工图;(四)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11.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人防工程备案专用章。”
12.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3.将附件修改为:“附件:1.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2.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14.文件中所有“防空地下室”修改为“人防工程”。
(二)《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改如下:
1.制定依据中加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一、人防工程档案是指人防部门计划安排的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等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是已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平时利用、维护管理、加固改造、实现平战转换、保障战时防护的基本依据,应当依法做好管理工作。”
3.将第二条修改为:“二、人防工程档案按工程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人防部门负责管理。”
4.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2.人防工程竣工档案应分类分册装订。”
5.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2.施工图变更及符合划改要求的,可在原图上更改,并注明变更依据,能将一般性设计变更在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但应在原施工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然后加盖“竣工图”标志章作为竣工图。”
6.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3.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内容超过图面40%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7.增加第十五条:“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法规,保障档案实体与信息的安全。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8.将《人防工程档案目录》中11项中的“防护设备材质检测报告, 安装检测记录”修改为“防护(化)设备材质检测报告, 生产安装检测报告”。
9.将《人防工程档案目录》中12项中的“口部防护系统预留、预埋检查记录”修改为“防护系统预留、预埋检查记录”。
10.将《人防工程档案目录》中的“19.建设项目建设情况报告”、“20.建设项目施工总结报告”、“21.建设项目监理评估报告”、“22.设计单位验收意见”、“27.平战转换图”、“28.防护工程质量保证书”、“29.防护设备维护责任书”修改为“19.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情况报告”、“20.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21.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2.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2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防护检测报告、主体质量检测报告、防护(化)备案合同”、“2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28.项目竣工图、设计变更文件”。
11.删除《人防工程档案目录》中第23条。
12.《人防工程档案目录》中增加:“23.临战转换技术措施”、“2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表”、“25.已安装及暂缓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
(三)《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改如下: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坑道式、地道式、掘开式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
2.将第五条中的“各市、州人防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地区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修改为“各市(州)、县(市)、区人防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地区人防工程监理工作。”
3.删除第六条中的第一、二、四款。
4.将第八条修改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优选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5.将第九条修改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审批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湖北省人防办公室负责审批本省行政区域乙级、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备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满5年换发资质证书。”
6.将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1、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2、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3、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7.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必须经过人防工程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8.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湖北省外的监理单位到湖北省承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有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并按规定到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备案后可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9.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组织同类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经验和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熟知人防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10.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
11.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如下:
1.将第五条修改为:“湖北省人防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管理。湖北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的监管,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人防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查、验收、备案,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检查。”
2.将第七条修改为:“湖北省人防办公室每年对定点企业进行随机检查。随机检查基本内容:企业从业能力指标,企业装备建设,企业生产管理,产品制作质量,设备安装质量,产品销售价格等,年检方法和要求由湖北省人防办公室规定。检查不合格的定点企业,停止生产,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
3.将第八条修改为:“定点企业应当在资格认定证书登记的地址进行生产,禁止异地生产。定点企业不得转让、出让、套用资格认定证书。
省外定点企业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应当到湖北省人防办公室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其产品不得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安装使用,湖北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对其产品质量不予认可,市(州)、县(市)、区人防办公室不得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4.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保修制度,指导用户做好防护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定点企业销售防护设备,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定点企业签订销售、安装合同应当使用制式文本,签订合同以后15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省人防办公室备案。市(州)、县(市)、区人防办公室应当检查定点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应查实并上报。”
6.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定点企业参与投标和销售产品,禁止采取不良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手段承揽项目。”
7.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市(州)、县(市)、区人防办公室审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明确提出使用防护设备的要求,并告之湖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登记备案的定点企业情况,严禁实施地方保护,排斥外地企业的行为。”
8.增加第二十条:“各类新建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按照标准要求于竣工验收前全部安装到位。人防工程口部和防护单元之间的封堵设施,有条件的用封堵门替代封堵板,提高转换效率。”
9.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印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送审文件内容>的通知》修改如下:
1.删除第二条结构专业中的“2.7设备各专业的综合预留孔洞图”。
2.将第四条给排水专业中第一款修改为:“4.1防空地下室给水排水设计说明及计算书”。
3.将第五条电气专业第一款修改为:“5.1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说明书及计算书”。
4.在第五条中增加“5.9防空地下室接地平面图”。
5.增加第七条:“7.其他。7.1防空地下室各专业图纸应整理成册申报。”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管理的通知》修改如下:
1.将第三条修改为:“项目设计负责人应由人民防空建筑或结构专业的人员担任。”
2.将第四条中的“(三)试水验收:指导施工单位编制试水方案、试水报告,参与试水验收过程,解决试水验收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四)结构验收:与参建各方一起,共同参与结构验收,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解决结构验收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五)竣工验收:与参建各方一起,共同参与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指导参建各方完成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修改为“ (三)试水验收:指导施工单位编制试水方案,参与试水验收过程,解决试水验收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四)结构验收:与参建各方一起,共同参与结构验收,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协调提出解决方案。(五)竣工验收:与参建各方一起,共同参与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协调参建各方完成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3.删除第六条。
4.将第八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通知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
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明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民用建筑的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遵循应建必建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做到应收尽收。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民用建筑工程按用途可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
二、关于物流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根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本通知所称物流项目是指进行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流活动的项目。物流建筑指进行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等物流活动的建筑,以及与之配套的辅助生产建筑、办公建筑、生活服务建筑。物流建筑群指由两栋或两栋以上物流建筑组成的建筑群体,包含:物流建筑、场坪、辅助生产设施、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交通和运输设施、其他配套设施。物流项目中的建筑物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民用建筑范围的,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余建筑暂列入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物范围。
三、关于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的政策
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应当公布。国家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的政策如下: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三)《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四)《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五)《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六)《关于学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事》(国人防〔2018〕45号)
(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八)《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第76号)
(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附件3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等有关规定,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主体和事项
在湖北省内注册,无不良诚信记录,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形式,并承诺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相应要求的申请人。
告知承诺制事项包括人民防空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延续、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延续、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延续、变更)。
二、办理方式
(一)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湖北政务服务网省人防办窗口提交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1、3-3),人防主管部门即可办理相关资质许可事项,签发电子证照。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的管理按照《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执行,具体办理要求详见附件3-2。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行政许可的管理按照《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执行,具体办理要求详见附件3-4。
三、监督检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由其审批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的监督管理。
(一)资质核查。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内容要求,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委托地级以上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核查采用分类核查,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的重要因素,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以免予核查。核查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将在其网站上对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二)日常监管。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对其审批的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信用监管。将承诺人的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充分运用《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监管。
四、失信惩戒
(一)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受委托的地级以上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在资质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其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步录入信用中国(湖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网站,与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根据《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二)在日常监管和信用监管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撤销许可证件,或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撤销其相应的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延续、变更)
2.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3.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延续、变更)
4.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附件3-1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
申请人承诺书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延续、变更)
申请人(法人)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企业类型:
详细地址: (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负责人: 职务:
技术负责人: 职称: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联系电话:
行政审批机关
单位名称: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 系 人: 张凡
联系方式: 027-87239333
我公司就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中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提供所有相关材料;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在领取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等级证书后1个月内将申报许可资质的审批材料报送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若未及时提供审批材料,或实际情况与人防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条件不符,愿意接受撤销许可资质,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接受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列入黑名单、将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布的处罚。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2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第499项;
3.《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二、法定条件
(一)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申请
1.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资历和信誉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3.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 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4.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
1.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
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房屋建筑);
3.企业营业执照;
4.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人员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社保证明;
5.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设计履历证明、设计业绩证明、身份证明、社保证明;
6.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业绩证明;
7.内部管理资料(包含固定工作场所证明、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等资料)。
(二)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延续
1.设计资质延续申请表;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3.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人员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社保证明;
4.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设计履历证明、设计业绩证明、身份证明、社保证明;
5.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业绩证明。
(三)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变更
1.设计资质变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4.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承诺的期限和权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承诺,认为自身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办理相关资质许可。申请人领取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等级证书后1个月内提交所有相关材料,未提交所有相关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受委托的地级以上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在资质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其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步录入信用中国(湖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网站,与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根据《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在日常监管和信用监管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撤销许可证件,或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撤销其相应的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提交生效。
行政审批申请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附件3-3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
申请人承诺书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延续、变更)
申请人(法人)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企业类型:
详细地址: (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负责人: 职务:
技术负责人: 职称: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联系电话:
行政审批机关
单位名称: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人: 张凡
联系方式: 027-87239333
我公司就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中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提供所有相关材料;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在领取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等级证书后1个月内将申报许可资质的审批材料报送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若未及时提供审批材料,或实际情况与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认定条件不符,愿意接受撤销许可资质,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接受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列入黑名单、将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布的处罚。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4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第500项;
3、《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二、法定条件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
(一)乙级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二)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审批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房屋建筑);
3.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4.人防工程丙级资质证书;
5.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证、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6.监理人防工程业绩一览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转注人防监理工程师另需提供转注后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和原单位离职证明)
(二)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延续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3.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费证明。
(三)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变更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承诺的期限和权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承诺,认为自身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办理相关资质许可。申请人领取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证书后1个月内提交所有相关材料,未提交所有相关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受委托的地级以上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在资质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其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步录入信用中国(湖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网站,与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根据《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在日常监管和信用监管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撤销许可证件,或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撤销其相应的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提交生效。
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附件4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
防空地下室审批及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
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现将防空地下室审批及设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部门在办理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时,应当结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核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战时用途、抗力等级、防护类别、防化等级等内容,合理安排各类防空地下室建设。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区主要建设人员掩蔽工程。
二、防空地下室设计执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防护设备应当选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图集》(RFJ01-2008)以及运用新材料新技术并纳入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
三、防空地下室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四、防空地下室设计应以最外一道防护门、封堵框、悬板活门、临空面及防护外墙面围合而成的区域作为建筑面积。多层防空地下室逐层按此规则独立计算汇总。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以外的出入口、防护门前通道、竖井、连接通道、楼梯间、防倒塌棚架等均为按人防要求配建的附属构件,其面积均不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五、地面建筑平时使用的设备房不宜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受条件限制必须设在防空地下室内的,应按规范要求落实相关防护措施,且每个防护单元内平时设备用房占用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防护单元面积的10%。
六、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综合考虑平时用途与战时用途的要求,平时用途为停车库的,车辆出入口的临空墙平战转换设备应当采用向外开的防护密闭门,确有困难的,应进行论证。防护顶板禁止开设用于平时采光的孔口。平战转换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从严控制,尽量减少平战转换工程量。
七、防空地下室人防专业大样图均应当绘制,不得以标注选用的标准图集号或复印选用的标准图代替出图。所有人防口部大样图比例不小于1:50。
八、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如需变更防空地下室设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要求重新送审。
九、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应当逐项回复,一般问题可出设计变更通知,修改施工图方可表述清楚的,应当重新出图,并将重新修改后的图纸以及变更资料编入目录。
十、设计单位对审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告知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组织专家会审。仍有分歧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裁定。
十一、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当达到规定设计深度,剖面数量、位置应当符合规定。设备房间应有施工大样,满足各类设备预埋、安装等施工需要。
十二、防空地下室设计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荷载校核,内容列入结构计算书。
十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此规定不符的执行本通知。
附件5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
战时风、水、电设备安装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
按照国家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人防工程(含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地下室)建设同步安装部分战时设备的工作,统一平时安装战时风、水、电设备的标准,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对新建人防工程战时风、水、电设备必须同步安装的项目明确如下。
一、新建人防工程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等相关规范要求,一次性完成以下内容
1.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2.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3.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4.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普通地漏;
5.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处埋设的平时使用的、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短管、给排水防护密闭套管、电气防护密闭套管及防爆波呼唤按钮;
6.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内敷设的设备管线及在人防工程室内外回填层埋设的给排水管道。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需完成的设备房间及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内容
(一)战时砌体
电站柴油发电机组安装平台;电站控制室;电站贮油间;电站进风除尘室及集气室;各防护单元战时进风机房;各防护单元除尘室与集气室之间的砌体隔墙。
(二)战时电站
1.战时电站进风系统:油网滤尘器;电站进风机;进风管道、阀门及风口;
2.战时电站排风系统:电站排风机、排风管道、阀门及风口;
3.战时电站排烟系统:排烟管道及管道上的阀门;管道保温;
4.战时电站给排水系统:排水出户管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前的管道临战安装;
5.战时电站供油系统:战时油管引入管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油用阀门,油用阀门后的管道临战安装;
6.战时电站电气系统:电站双电源配电箱;照明(应急照明)箱;进、排风机控制箱;固定电站附属设备隔室操作控制箱;已安装设备的进出电缆。
(三)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及防空专业队工程参照人员掩蔽工程)
1.战时进风系统:油网滤尘器;过滤吸收器;战时进风风机(清洁式风机、滤毒式风机或清洁滤毒合用风机);进风管道及管道上的手动(或手电两用)密闭阀门、防火阀、消音器;进风管道利用平时风管的,与平时风管连通,采用独立进风管道时管道出机房;
2.战时排风系统:防毒通道超压排风管道;手动(或手电两用)密闭阀门;排风机;消声器;战时排风扩散室至消声器之间的管道安装到位,消声器之后的临战转换安装;
3.防化检测、取样及测量管:各种防化检测、取样、测量管及末端阀门;超压测量装置;
4.战时给排水系统:战时给水引入管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后的管道临战安装;仅战时使用的排水出户管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前的管道临战安装;
5.战时电气系统:常用电源配电总柜(箱);防护单元配电总箱;战时进、排风机控制箱;平战两用(应急)照明配电箱;平战两用排水泵控制箱;已安装设备配套的电缆。
(四)物资掩蔽工程
1.战时进风系统:油网滤尘器;战时进风风机;进风管道及管道上的手动(或手电两用)密闭阀门、防火阀;利用平时风管的,与平时风管连通,采用独立进风管道时管道出机房;
2.战时排风系统(当有排风时,若无则不安装):手动(或手电两用)密闭阀门;战时排风风机;消声器;战时排风扩散室至消声器之间的管道安装到位,消声器之后的临战转换安装;
3.战时给排水系统:战时给水引入管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的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后的管道临战安装;仅战时使用的排水出户管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前的管道临战安装;
4.战时电气系统:常用电源配电总柜(箱);防护单元配电总箱;战时进、排风机控制箱;平战两用(应急)照明配电箱;平战两用排水泵控制箱;已安装设备配套的电缆。
三、有关工作要求
1.人防工程必须按此通知规定完成战时通风、给排水及电气设备安装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工程质量监督,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按要求安装到位。
2.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此通知要求进行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要详细注明战时通风、给排水及电气设备设施平时安装和临战转换安装内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此通知要求,严格审查工程设计图纸。
3.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各司其职,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风、水、电设备安装质量。建设单位或工程平时使用单位应定期做好人防工程内所有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4.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此规定不符的执行本通知。
附件5-1:人防工程战时风、水、电设备安装项目表
附件5-1
人防工程战时风、水、电设备安装项目表
平时需完成的战时砌体 |
||||||
1 |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平台;电站控制室;电站贮油间;电站进风除尘室及集气室;各防护单元战时进风机房;各防护单元除尘室与集气室之间的砌体隔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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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系统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平时安装 |
临战转换 |
安装要求 |
||
早期 |
临战 |
紧急 |
||||
一 |
战时电站 |
|||||
|
战时通风系统 |
|
|
|
|
|
1 |
油网滤尘器 |
|
|
|
|
|
2 |
进、排风机 |
|
|
|
|
|
3 |
进、排风管道、阀门及风口 |
|
|
|
|
|
4 |
排烟管道、阀门及保温 |
|
|
|
|
|
|
电站给排水及供油系统 |
|
|
|
|
|
1 |
组装式钢板冷却水箱 |
|
|
|
|
|
2 |
给水管道及水龙头 |
|
|
|
|
|
3 |
排(回水)水管道 |
|
|
|
|
|
4 |
战时油用管阀门 |
|
|
|
|
|
5 |
组装式钢板油箱或油桶 |
|
|
|
|
|
6 |
战时排水出户管及防护阀门 |
|
|
|
防护阀门前的管道可不安装 |
|
|
战时电气系统 |
|
|
|
|
|
1 |
柴油发电机组 |
|
|
|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柴油电站应平时全部安装到位,其它人员掩蔽工程临战安装,预留设备基础 |
|
2 |
发电机组控制屏及配电屏 |
|
|
|
|
|
3 |
电站双电源配电箱及管线 |
|
|
|
|
|
4 |
战时进、排风机控制箱及管线 |
|
|
|
|
|
5 |
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管线 |
|
|
|
|
|
6 |
战时油泵控制箱 |
|
|
|
|
|
7 |
战时排水泵控制箱 |
|
|
|
|
|
二 |
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及防空专业队工程参照人员掩蔽工程) |
|||||
|
战时进风系统 |
|
|
|
|
|
1 |
油网滤尘器 |
|
|
|
|
|
2 |
过滤吸收器 |
|
|
|
过滤吸收器安装到位(不拆密封) |
|
3 |
手动(或手电两用)密闭阀门 |
|
|
|
|
|
4 |
战时进风机 |
|
|
|
|
|
5 |
进风管道及风口(利用平时风管) |
|
|
|
战时进风管道与平时风管接通 |
|
6 |
进风管道及风口(独立进风管道) |
|
|
|
机房处消音设备及防火阀之前的送风系统平时安装 |
|
7 |
进风管道及风口(独立进风管道) |
|
|
|
机房处消音设备及防火阀之后的送风系统临战转换安装 |
|
8 |
消音器及防火阀 |
|
|
|
进风管道上的消音设备及防火阀安装到位 |
|
9 |
转换阀门 |
|
|
|
战时管道接平时管道处转换阀门安装到位 |
|
|
战时排风系统 |
|
|
|
|
|
1 |
自动排气活门 |
|
|
|
|
|
2 |
手动(或手电两用)密闭阀门 |
|
|
|
|
|
3 |
战时排风机 |
|
|
|
|
|
4 |
消音器 |
|
|
|
排风机入口处的消音器安装到位 |
|
5 |
战时排风管道及风口(利用平时风管) |
|
|
|
消音器与转换阀之间的管道 |
|
6 |
战时排风管道及风口(独立排风) |
|
|
|
|
消音器之后的管道 |
|
战时给水系统 |
|
|
|
|
|
1 |
战时给水引入管及防护阀门 |
|
|
|
室外回填层埋设的战时引入管进入防护区内,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后的管道临战安装 |
|
2 |
组装式钢板水箱 |
|
|
|
|
|
3 |
气压给水设备 |
|
|
|
|
|
4 |
给水管道及水龙头 |
|
|
|
|
|
5 |
洗消及口部冲洗管道 |
|
|
|
|
|
6 |
洗消装置及口部冲洗阀 |
|
|
|
|
|
|
战时排水系统 |
|
|
|
|
|
1 |
仅战时用的排水泵 |
|
|
|
|
|
2 |
平战两用排水泵 |
|
|
|
|
|
3 |
战时排水出户管及防护阀门 |
|
|
|
室外回填层埋设的战时排水管,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前的管道临战安装 |
|
|
战时电气系统 |
|
|
|
|
|
1 |
EPS应急电源 |
|
|
|
|
|
2 |
常用电源配电总柜(箱) |
|
|
|
配电箱(柜)安装到位,接入平时电源 |
|
3 |
防护单元配电总箱 |
|
|
|
配电箱(柜)安装到位,接入平时电源 |
|
4 |
战时进、排风机控制箱 |
|
|
|
进、排风机控制箱安装到位,接入平时电源 |
|
5 |
仅战时使用的排水泵控制箱 |
|
|
|
|
|
6 |
战时给水泵控制箱 |
|
|
|
|
|
7 |
平战共用排水泵控制箱 |
|
|
|
平战共用,平时安装到位,战时电缆早期接入 |
|
8 |
正常照明配电箱 |
|
|
|
平战共用,平时安装到位,战时电缆早期接入 |
|
9 |
应急照明配电箱 |
|
|
|
平战共用,平时安装到位,战时电缆早期接入 |
|
10 |
已安装设备的进出电缆 |
|
|
|
跟随设备安装要求确定 |
|
11 |
三种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 |
|
|
|
|
|
12 |
三种通风方式灯箱 |
|
|
|
|
|
三 |
物资掩蔽工程 |
|||||
|
战时进风系统 |
|
|
|
|
|
1 |
手动(或手电两用)密闭阀门 |
|
|
|
|
|
2 |
油网滤尘器 |
|
|
|
|
|
3 |
战时进风风机 |
|
|
|
|
|
4 |
防火阀 |
|
|
|
|
|
5 |
进风管道及风口(利用平时风管) |
|
|
|
战时管道接平时管道处转换阀门安装到位 |
|
|
战时排风系统(如设置) |
|
|
|
|
|
1 |
手动(或手电两用)密闭阀门 |
|
|
|
|
|
2 |
排风机 |
|
|
|
|
|
3 |
战时排风管道及风口(利用平时风管) |
|
|
|
战时管道接平时管道处转换阀门安装到位 |
|
4 |
战时排风管道及风口(独立排风管道) |
|
|
|
排风机之后的管道临战转换安装 |
|
|
战时给水系统 |
|
|
|
|
|
1 |
战时给水引入管防护阀门 |
|
|
|
室外回填层埋设的战时引入管进入防护区内,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后的管道临战安装 |
|
2 |
组装式钢板水箱 |
|
|
|
|
|
3 |
气压给水设备 |
|
|
|
|
|
4 |
给水管道及水龙头 |
|
|
|
|
|
|
战时排水系统 |
|
|
|
|
|
1 |
平战两用排水泵 |
|
|
|
|
|
2 |
仅战时使用的排水泵 |
|
|
|
|
|
3 |
战时排水出户管及防护阀门 |
|
|
|
室外回填层埋设的战时排水管,在防护单元内侧管道上安装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前的管道临战安装 |
|
|
战时电气系统 |
|
|
|
|
|
1 |
EPS应急电源 |
|
|
|
|
|
2 |
常用电源配电总柜(箱) |
|
|
|
配电箱(柜)安装到位,接入平时电源 |
|
3 |
防护单元配电总箱 |
|
|
|
配电箱(柜)安装到位,接入平时电源 |
|
4 |
战时风机控制箱 |
|
|
|
进、排风机控制箱安装到位,接入平时电源 |
|
5 |
仅战时使用的排水泵控制箱 |
|
|
|
|
|
6 |
战时给水泵控制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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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平战两用排水泵控制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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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战共用,平时安装到位,战时电缆早期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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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正常照明配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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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战共用,平时安装到位,战时电缆早期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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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应急照明配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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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战共用,平时安装到位,战时电缆早期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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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已安装设备的进出电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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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随设备安装要求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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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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