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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防办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市人防办 日期:2020-11-17

 

鄂州人[2020]5号

 

鄂州市人防办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我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政务信息公开规章使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公开,是本办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关科室、二级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日常工作由单位办公室负责。 重要信息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办公室负责对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发布。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我办政务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员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1.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2. 单位领导成员及分工;

3. 单位科室职能及联系方式;

4. 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 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员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1. 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2. 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3. 涉及商业秘密与机关保密的;

4.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按以下程序:

1. 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拥有单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或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或决定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2. 信息拥有单位在将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报本分管领导审核前应对照国家保密办有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3.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对社会公开的信息,经信息拥有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并报办公室备案;

4. 信息拥有单位对所拥有的信息存档。

第十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1.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2. 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或者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

3.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4. 拒不执行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

5. 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

6.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7. 弄虚作假,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或者故意隐瞒捏造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8.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9. 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

10.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其它个人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有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二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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