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市人防办行政执法职能,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认为市人防办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投诉人认为市人防办执法部门未履行职责;
3.投诉人认为市人防办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规行为的。
第三条 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 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执法行为投诉的受理、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办分管领导应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指定相应的负责人进行受理督办。
第六条 投诉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束,对重大问题,按急事急办的要求办理。延长办理时限,须由办领导批准。
第七条 承办人员应将投诉的办理情况写成报告,送办领导审批。经办领导审定办理合格的,可予结案,由承办人员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八条 办理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将投诉材料、办理报告立卷归档。
第九条 以其他方式收到行政执法行为投诉,应根据检举方式,或记录电话内容,或保存检举信,或认真接待做好记录,即时安排专人办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的受理、批办、承办等经办人员,应严格保守有关秘密事项,在办理终结前未经批准,不得透露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鄂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地址:鄂州市寒溪路19号,举报电子信箱:2673660278@qq.com举报电话:0711-5032968、0711-5032908。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防办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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