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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市人防办 日期:2020-02-0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办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证由省法制部门统一印制上应张贴持证人员的照片。照片上按规定加盖颁证机关的钢印。

第三条  执法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办行政审批科的在编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四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内的下列人员不得颁发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或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三)受党纪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四)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六)未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五条  行政审批科领取执法证应当向本办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法定权限、处罚种类和申领执法证的名册等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出示省、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并交给市法制机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一)行政执法人员因病辞职、辞退、退休、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行政执法证件为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

(三)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执法证件每审查一次,由行政审批科统一报送法制工作部门验证;未经验证的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条  行政审批科对依法委托的执法人员,应进行认真审查并培训考核,经审查考核合格的,发给委托执法证。颁证情况,应报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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