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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北省人防工程防洪防涝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2-02666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15日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1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22年02月15日 失效日期:
  加强和提高人防工程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办起草了《湖北省人防工程防洪防涝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相关意见建议于314日前发送至下列邮箱:53275491@qq.com。 

  联系人:张凡,联系方式:027-87239333。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215 

   

 

 湖北省人防工程防洪防涝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提高人防工程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人防工程的平时功能和战时设施完,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平时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人防工程,包括单建式人防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现有人防工程,可参照本规定对防洪防涝设施进行改造。 

  第三条  人防工程防洪防涝应坚持设计、施工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平战结合,有备无患、常抓不懈。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洪防涝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人防工程选址 

  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场地应避开区域内低洼积水地段。当规划上确有困难时,必须做好场地的防洪防涝设计和建设,并制定防洪防涝应急方案。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场地,应根据当地暴雨强度和径流条件设计合理的场地排水,场地最小坡度不得小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场地的地面径流不得汇向人防工程的人员出入口、汽车出入口和各种风(烟)井及孔口。 

  第三章  人防工程洞口与孔口 

  第八条  人防工程通向地面的所有孔口围护结构应完整,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和防雨水措施。 

  第九条  有防雨水要求出入口的入口处应高出室外地面。人员出入口处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进入地下室的汽车坡道出入口和坡道处,应设置不小于出入口和坡道宽度的截水沟和耐轮压沟盖板以及闭合的挡水槛,出入口地面的坡道外端应设置防水反坡,其高度不小于150mm。 

  第十条  汽车出入口敞口段围墙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700mm,围墙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满足防渗漏要求。 

  第十一条  汽车坡道出入口处宜安装水动力自动防洪闸或防洪挡板等挡水设施,挡水设施高度应不宜低于600mm。 

  第十二条  汽车坡道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应设截水沟和集水坑,且不应被战时封堵覆盖;集水坑内应设有潜水泵并应设置备用泵,潜水泵控制箱的电力负荷等级应与消防电源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出地面的各种风(烟)井口下缘高出室外道路地面高度不宜小于800mm。窗井的侧墙顶表面高出室外道路地面不应小于800mm。下缘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满足防渗漏要求。 

  第十四条  汽车坡道出入口处设置悬板活门或胶管活门时,活门应尽量靠上布置,条件允许时其洞口下缘距离坡道地面不小于800mm。 

  第十五条  平时封堵的出入口,应设置在较高的位置,并做好防水设计和防水层的保护。战时打开时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第四章  管线 

  第十六条  所有通向护防区域内部的管线,均应设置防护密闭套管。平时穿管线的防护密闭套管应做好防护密闭处理,平时不穿管线的防护密闭套管,应用密封材料封堵或管堵(箍)封堵,并做好防止水倒灌的措施。 

  第十七条  仅战时使用的穿人防外墙给水引入管和排水管,管道、防护密闭套管及防护单元内侧防护阀门均平时安装到位,防护阀门平时关闭。 

  第十八条  人防区域外部油管接头井、防爆波电缆井和进入防护区域的管线应在进入人防区墙上设置防护密闭套管,套管两端设管堵(箍)封堵,做好防护密闭处理。 

  第十九条  进出扩散室的风管,宜在扩散室内风管末端设法兰,在紧急情况时,可通过法兰盲板封堵。 

  第五章  人防防护设备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所有直接对外或对非防护区的第一道人防门,均应安装防护密闭门,不应采用临战封堵措施。 

  第二十一条  扩散室的防爆波活门宜采用悬板活门,在紧急情况时,可将悬板压紧封堵。 

  第二十二条  有防雨水要求出入口口部战时用房间的防爆地漏,应处于防护状态。 

  第六章  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的文件,完成所有防洪防涝的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时所有的防洪防涝设施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应有漏项缺项,否则不应通过验收。 

  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单位(简称使用单位)应明确本单位防洪防涝应急办事机构的人员组成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做好防洪防涝设施的维护和保管,定期检查防洪防涝应急人防设施,确保人防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当地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防汛指令,针对所属工程各种口部进水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洪防涝方案,定期组织队伍进行演练,检验操作效率,合理发挥各人防设施的功能,达到防倒灌的整体效果。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确保人防门能够灵活启闭,在汛期前应将所有防洪防涝设施和物资妥善存放,随时备用。 

  地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当地防汛指挥部下达防洪防涝预警制定响应措施,结合暴雨预警等级,根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发布警示。根据不同预警等级,组织人员及车辆疏散。 

  第三十条  对有内涝风险的人防工程,当采用活门槛防护密闭门时,在汛期前应将直接对外的人防门活门槛安装到位,因使用要求不能安装活门槛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封堵门底缝隙。在紧急情况时,关闭有进水风险的所有防护密闭门,防止雨水倒灌。有平时排水功能的常开防爆地漏,防洪防涝预警后应关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湖北省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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